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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古人通过经验总结,逐渐发现安插闰月的方法。
如果三年安插一个闰月,就会出现阴历时间比阳历时间少几日;如果八年安插三个闰月的话,又会出现阴历时间比阳历时间又多了几日,总之是不很准确。经过人们长年累月的积累,终于发现了在19太阴年中加入7个闰月的办法,这样就与阳历19年的日子几乎相等。
根据《左传》中记载,鲁国进行了两次冬至日的测定,分别是在鲁僖公五年(公元前655年)正月辛亥和鲁昭公二十年(公元前522年)二月己丑两次。这两次冬至日相隔了133年,从此就可以推算出春秋时期的鲁国就开始采用了19个太阴年加入7个闰月的办法来设定历法。虽然春秋时期,我国还没有制定出规则变化的历法,但“四分历”的出现足以显示春秋时期人们的高超智慧,而“四分历”采用的这种19太阴年加入7个闰月的办法也一直在后世延续,是中国古代人民智慧的重要结晶。
正如孔子所说,这是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春秋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土地制度也随之发生变革,伴随而来的是礼制的衰落和郡县制的兴起。政治、经济基础的变化,引起了思想文化领域的剧变。私学兴起、各种思潮纷纷涌现,形成了历史上“百家争鸣”的局面。
“百家争鸣”使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各派思想家就“礼治”和“法治”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其中以儒家、法家、道家为主要代表。
孔子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他主张礼刑并用,试图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挽救和维护传统的“礼治”。其法律思想的核心是“宽猛相济、一张一弛”。《论语·颜渊》中记载,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证,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这一番对话包含了孔子对消灭犯罪与刑法的大胆设想。
这一时期法家的代表人物主要有管仲、子产、邓析等人。不同于儒家的保守,法家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提出变革的主张,创立新的法令。作为法家的先驱,管仲等人主张“以法治国”,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公平性、公开性等,这一主张对后来法家思想的发展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
法律思想的不断发展,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变革。春秋初期,西周的法律一直被各诸侯国沿用,各国皆采取习惯法的形式,即使是有了新的法律形式如王命,也都是以不成文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尚且适用,随着生产关系的不断变革,原有的法律体制就逐渐暴露出其不合理性。为适应新的社会需要,到了春秋中晚期,各国开始了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巨大转变,其中又以郑国的“铸刑书”、邓析的“竹刑”和晋国的“铸刑鼎”活动最为突出。
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三月,郑人铸《刑书》。”杜预注此为:“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郑国执政大臣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已发生巨大变化和旧礼制已被严重破坏的情况,做出的应对举措,史称“铸刑书”,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把法律条文铸在象征着国家权力的鼎上,既凸显出法律的尊严,也使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力地传播。
然而子产所铸的《刑书》,其具体内容现已无法详考,不过从《左传》中的一些记载可知,子产主张严刑峻法,这和后来的法家是一样的。
几十年后,郑国的大夫邓析总结当时各国的法律,编成刑书,并把它写在竹简上,即“竹刑”。“竹刑”因是邓析个人所做,因而起初并没有法律效力,后来,“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竹刑”才被执政者认可,成为官方的法律。“竹刑”较之“铸刑书”而言,具有携带方便和流传广等特点,因而在法律史上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晋国在“铸刑鼎”活动之前已多次制定和修改过法律,如晋文公时期就曾制定过“被庐之法”,晋景公时曾修改过晋国之法。虽然晋国此时已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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